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楊宗緯先生業已於民國(下同)97年10月13日委託本所代為發函終止經紀合約,許安進先生並於翌日收到終止函,依法業已生終止之法律效果。本所並受託於97年10月17日提起確認合約關係不存在訴訟,日前已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受理。因此楊宗緯先生自得依法自行處理自己之演藝事業及活動,任何人如有阻撓或妨礙,而侵害楊宗緯先生之工作權者,楊宗緯先生自得依法律程序提出救濟。

  此外,許安進先生日前於媒體公開表示:「不想做他(指楊宗緯先生)了」(參中國時報97年12月20日報導)、「我不要跟他拿錢,之前和廠商簽了合約(該報導指稱係指ezPeer與手機鈴聲下載業者之合作契約),總要有善意和誠意來處理」等語(參蘋果日報97年12月23日報導);足見許安進先生亦有終止合約之意思,因此本所隨即於97年12月26日本於最大善意致電予許安進先生所委託之律師,依上揭公開之原則及條件,研商許先生與廠商先前所簽訂合約之後續處理方案,希望此合約糾紛儘早落幕而有好聚好散的圓滿結果,足供為社會正面示範。

 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詹順貴律師
賴芳玉律師

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七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八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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